新闻资讯

News

首页 新闻资讯

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 财政局各殡葬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 减轻城乡低保对象的丧葬消费压力,维护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免除费用项目。城乡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减免5项基本丧葬费用。
  1、遗体火化费110元
  2、遗体寄存费105元(三天)
  3、遗体接运费400元(县级殡仪馆300元)
  4、纸棺费120元
  5、骨灰盒费100元
  6、以上减免费用只适用依法注册的10家殡仪馆及市殡仪车辆管理调度中心。
  三、办理程序
  1、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户口本、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前到所在地依法注册的殡仪馆申请办理免除相关手续。
  2、各殡仪馆应仔细核对相关证件,审查确认后,直接免除相关费用。同时,留存逝者低保证、户口本复印件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并作用结算依据。
  3、低保对象在沈阳市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火化的,应凭该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或就近殡仪馆)按照规定的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
  四、资金来源。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丧葬服务项目费用,从城乡低保补助金中列支。由市财政与城乡低保对象户籍所在地区、县(市)财政按照低保补助金配比比例安排资金。
  五、补贴程序。每年年初由各殡仪馆对上一年城乡低保对象免除费用情况进行统计,经殡仪馆所在区、县(市)的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汇总。市财政局根据汇总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殡仪馆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经费直接拨付殡仪馆。
   六、有关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殡仪馆要坚持服务公开公正,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