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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宁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沈委办发〔201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辽宁省民政厅等11厅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辽宁省民政厅等11厅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及沈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节约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以激励引导为主要手段,以加大设施供给为重点,以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全面推进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的葬式葬法改革,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殡葬改革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
      沈阳市全境为火化区,除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外,全市城乡居民逝世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在此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引领的葬式葬法改革,努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力争到2020年,全市当年死亡人口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比例达到50%以上。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推行不保留骨灰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不入土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公墓安葬腾出土地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使用可降解容器、不设硬质墓穴、不立碑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在公墓内采用集体合葬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墓位占地面积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等等。通过积极推行安葬方式改革,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逐步为广大群众接受认可,深入人心,成为安葬时尚和主流。

三、具体措施
  (一)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1.提高海葬补贴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我市每具海葬骨灰补贴标准提高到1700元,其中:用于政府购买海葬服务补贴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新增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海葬租车、骨灰降解罐提升质量和丧属乘车(船)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其余400元用于丧属补助。
      2.实施骨灰长期寄存免费政策。从2017年开始,建立实施骨灰长期寄存免费政策。凡是将骨灰在各级殡仪馆寄存20年(含20年)以上的,实行免费寄存。骨灰长期寄存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逝者户籍所在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补贴标准按照逝者骨灰存放地殡仪馆经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骨灰存放最低收费标准予以核算。市本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依据市民政局统计及审核情况,拨付给逝者户籍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由逝者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民政局、财政局相关文件按照1:1配比后,将补助资金转给殡仪馆。
      3.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励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凡在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内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每具骨灰奖补1500元,其中:丧属1000元,公墓运营单位500元。树葬、花(坛)葬、草坪葬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民政部门协调公墓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逝者户籍所在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市本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依据市民政局统计及审核情况,拨付给逝者户籍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由逝者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民政局、财政局相关文件按照1:1配比后,将每份1500元补助资金转给各公墓,其中,丧属补助部分由公墓负责发放。
      4.加快建立集中集约安葬奖补政策。“十三五”期间,各区、县(市)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集中集约安葬奖补制度。对农村地区新增死亡人员选择将骨灰葬入公墓或者将现存散葬坟墓迁入到公墓集中安葬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或免费迁葬。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从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列支,市财政补助部分资金列入本级福彩公益金年度计划。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安葬情况,加快研究制定其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不断拓展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鼓励城乡居民积极选择节地生态安葬。
      (二)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
    “十三五”期间各区、县(市)要结合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满足群众基本安葬需求。重点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按照《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规定,科学制定本地区城乡公益性公墓特别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十三五”规划,尽快填补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空白,实现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向行政村延伸,为农村居民实现就地就近集中安葬、从源头上解决散埋散葬节约土地资源创造条件。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渐次推进。应重点建设以骨灰堂、骨灰楼等以骨灰存放形式为主的立体型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最大限度减少平面公益性公墓,以节约更多的土地资源,市财政将优先支持此类公益性公墓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为公益性公墓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发改部门负责做好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规划国土、林业部门负责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供给,做好公益性公墓用地手续办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同时,依据《辽宁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2016—2025年)》(辽民发〔2016〕52号)文件精神,依法审批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统筹协调公墓建设发展。
     (三)以更多惠民殡葬成果推动节地生态安葬
      各地要把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和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同步推进。通过出台实施更多更实的惠民公益殡葬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殡葬改革的成果,以此来激励城乡居民积极响应殡葬改革,自觉选择节地生态安葬,使节地生态安葬逐步成为安葬时尚和安葬主流。     
(四)深入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创建活动
      为积极推进节地生态安葬,从2017年开始,在全市各区、县(市)和公墓单位中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创建活动,并同辽宁省生态公墓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实施。公墓运营单位要积极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和生态公墓示范创建活动,对未开发的墓区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比例,积极开辟不同形式的节地生态墓区;对已建成的墓区逐步进行节地生态化改造,引导群众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对《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实施后仍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等方式进行改造整治;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墓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所开发墓区占地面积的10%;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墓位不得低于墓位总量的40%;对没有节地生态墓区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不得评为生态公墓;公办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要带头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深化殡葬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殡葬改革的目标方向。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减轻群众负担,保障基本安葬需求的重要途径;是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推动沈阳殡葬改革不断深化,为沈阳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摆上工作日程,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合力推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政、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农委、水利、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中的带头引领作用,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全市将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确定为“殡葬改革宣传月”,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节地生态安葬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贯彻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适时协调相关部门,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